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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再生育的条件
申请再生育的条件

       申请再生育条件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    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第三十三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  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申请《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办理手续
申请《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手续的流程

    申请《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办理手续 办理机构:


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的乡(镇)街的计生部门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申办对象资格:夫妻双方均为初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子女的,可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申办材料:夫妻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登记证,25岁以上的还要带上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办理程序:夫妻双方均为初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子女的,可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办证时,须持夫妻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登记证,25岁以上的还要带上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三.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待遇
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待遇

       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待遇   独生子女证的领取: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夫妻决定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五十一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也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独生子女父母可享受的待遇: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四至八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三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承担;  
(四)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有接收单位 第五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外,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
第五十七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五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五十九条 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优惠待遇后再生育的,由有关单位停止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待遇所得。夫妻因独生子女伤病致残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条件再生育的,再婚后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条件再生育的,因曾患不孕症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的,由发证单位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优惠待遇。

四.如何申办再生育证
如何申办再生育证
       如何申办再生育证?
生育条件: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须出示的证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审批单位:市计生委指定的医学鉴定组织
生育条件: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须出示的证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单位、户籍所在地相关情况证明、计生办调查材料
审批单位:非农市批 双农县批
生育条件:夫妻一方的同胞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
须出示的证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单位、户籍所在地相关情况证明、计生办调查材料
审批单位:非农市批 双农县批
生育条件:夫妻双方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须出示的证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审批单位:非农市批 双农县批生育条件:双方为农民第一个是女孩的
须出示的证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女方身份证和第一个女孩户口簿、结婚证书复印件
审批单位:县级审批
生育条件:夫妻双方为农民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须出示的证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村社相关证明、当地计生办调查材料
审批单位:县级审批
生育条件:男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须出示的证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村社相关证明、当地计生办调查材料
审批单位:县级审批
生育条件:夫妻双方为农民再婚一方无子女的须出示的证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离婚证、调解书、判决书司法公证书的原件、初婚证明、无子女证明
审批单位:县级审批
生育条件: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须出示的证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伤残军人或者民政局出示的证明
审批单位:双城市批 双农县批
生育条件: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两个以下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须出示的证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离婚证、调解书、判决书司法公证书的原件、初婚证明、无子女证
明审批单位:双城市批 双农县批
生育条件:再婚夫妻一方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须出示的证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户口死亡证明、死亡诊断书、火化证、意外伤亡证明、初婚证明、无子女证明
审批单位:双城市批 双农县批
生育条件: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须出示的证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不孕症证明和民政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审批单位:双城市批 双农县批
生育条件: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无正常劳动能力的
须出示的证件: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村社相关证明、当地计生办调查材料
审批单位:双城市批 、双农县批 注:
1、必须以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证。
2、因故丢失户口簿、身份证的同志,须到公安部门核查身份状况,由派出所出具户籍明证。(来源: 吉林省卫生厅)

五.申请《再生育证》办理手续的流程
申请《再生育证》办理手续的流程

申请《再生育证》的办理手续

办理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办理时限:三十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农村村民第一个子女是残疾儿的,或城镇居民申请再生育的。
申办材料: 农村村民第一个子女是残疾儿申请再生育的,城镇居民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经由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办理程序: 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经由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在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其他人员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经由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在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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